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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4-04-07 01:32:54 |   作者: 袋式过滤器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56.14万元(环保投资14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片区2018-C-159-127地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16.475″,北纬44°7′58.207″),建设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1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7168平方米)、2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4128平方米)、1栋3层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720平方米)及1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伸缩式喷漆房,其中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1#生产线吨的重型钢构件、3000吨的桥梁构件、4000吨的普通钢构件,2号生产车间内安装2#生产线吨的彩钢复合板,3#生产线吨的压型钢板,伸缩式喷漆房内设喷漆生产线#生产线项目的产品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1#生产线为钢板下料—切割、钻孔—焊接组装—抛丸—喷漆—自然晾干—打包入库;2#生产线为彩钢板经压型—与岩棉板或泡沫板粘合—切割—成品入库;3#生产线为彩钢板—压型—成品入库。项目使用水性漆8吨/年、油性漆5吨/年、稀释剂1.25吨/年、固化剂0.4吨/年、粘合剂(AB胶)2吨/年。项目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

  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伸缩式喷漆房内进行,以上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胶、粘合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一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产生粉尘经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激光切割产生粉尘经自带侧吸滤芯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五)项目

  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前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待园区排水管网接通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六)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

  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粘合剂桶、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

  0.6307吨/年、颗粒物0.08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

  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十一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投

  2056.14万元(环保投资14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片区2018-C-159-127地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16.475″,北纬44°7′58.207″),建设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1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7168平方米)、2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4128平方米)、1栋3层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720平方米)及1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伸缩式喷漆房,其中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1#生产线吨的重型钢构件、3000吨的桥梁构件、4000吨的普通钢构件,2号生产车间内安装2#生产线吨的彩钢复合板,3#生产线吨的压型钢板,伸缩式喷漆房内设喷漆生产线#生产线项目的产品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1#生产线为钢板下料—切割、钻孔—焊接组装—抛丸—喷漆—自然晾干—打包入库;2#生产线为彩钢板经压型—与岩棉板或泡沫板粘合—切割—成品入库;3#生产线为彩钢板—压型—成品入库。项目使用水性漆8吨/年、油性漆5吨/年、稀释剂1.25吨/年、固化剂0.4吨/年、粘合剂(AB胶)2吨/年。项目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等过程均在密闭伸缩式喷漆房内进行,以上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胶、粘合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一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产生粉尘经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激光切割产生粉尘经自带侧吸滤芯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要求。(五)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垃圾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前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待园区排水管网接通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

  处理。(六)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

  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粘合剂桶、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307吨/年、颗粒物

  0.08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委

  ,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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